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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4-07-01 00:00
政策原文:市国动办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年7月,市国动办重新颁布了《天津市防空警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赢未来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为目标,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不断提高防空防灾警报系统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警报综合管理与城市发展治理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并挖掘我市警报网络功用和效能。

《管理规定》为15条,对防空警报的信号类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设点单位职责、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按照紧跟形势政策、优化管理、符合实际的原则,对《管理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主体名称修改

一是将“防空防灾警报”修改为“防空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均将鸣响警报信号的设施称为防空警报,故重新明确警报设施主体名称。

二是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防办”等修改为“市国动办(人防办)”。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文件,“天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挂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二)灾警信号修改

原《管理规定》中的防灾警报信号与防空警报的突袭警报相同,为使群众能够区分遭遇空袭和遭遇重大灾害时听到的警报信号,修改、统一防灾警报信号为:鸣250毫秒、停250毫秒,持续鸣响3分钟。

(三)相关部门职责修改

一是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将第七条相关部门责任中的第1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删除。理由是警报建设规划不涉及空间占位安排,警报设施也不属于规划许可审核范畴,不涉及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

二是根据市文旅局意见,将第七条相关部门责任中的第5项,“文化广播影视部门按相关规定协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方案并按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单位的机关优先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关于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通知要求,引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同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具体方案,由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三是根据工信局修改意见,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电力部门配合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源保障,根据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对已申请双电源报装的重要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给予双电源保障。组织电网企业开展应急时期的供电线路抢修。”

(四)区划、机构名称修改

一是海河教育园区辖区内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津南区国动办负责,故删除“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是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反馈,港务部门修改为海事部门。

(五)经费保障修改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新建、更新、日常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经费,市内六区由市国动办报请市财政保障,其他各区由区财政自行保障。

(六)明确生效时限。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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